媽媽不可不知政府在法令上針對職業婦女的規範應有的權利,以下引自國民健局與勞工局-勞動基準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,詳細情況請洽勞工局為主:
(1) 產假:
1.產假可於分娩前後給予八星期( 56 天) 若是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則給予產假四星期
若是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則給予產假一星期 若是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,則給予產假五天 * 以上的產假天數都包含例假日
2.產假四星期以上包含四星期,工資照給 (全薪),產假一星期及五日的部份,可以不給薪,但是 " 不可 " 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
*若是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(就是在公司的年資 ),工資則是"減半"發給
3.若您有投保勞保,可向勞保局申請 "生育給付"喔!
1.產假可於分娩前後給予八星期( 56 天) 若是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則給予產假四星期
若是懷孕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,則給予產假一星期 若是懷孕未滿二個月流產者,則給予產假五天 * 以上的產假天數都包含例假日
2.產假四星期以上包含四星期,工資照給 (全薪),產假一星期及五日的部份,可以不給薪,但是 " 不可 " 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
*若是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(就是在公司的年資 ),工資則是"減半"發給
3.若您有投保勞保,可向勞保局申請 "生育給付"喔!
(2) 哺乳時間
子女未滿一歲須媽媽親自哺乳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且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子女未滿一歲須媽媽親自哺乳,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,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。且哺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(3)可做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
媽媽的職場環境僱用員工達三十人以上,如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,可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:
1.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;減少之工作時間,但不得請求報酬。
2.調整工作時間。
媽媽的職場環境僱用員工達三十人以上,如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,可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:
1.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;減少之工作時間,但不得請求報酬。
2.調整工作時間。
(4)育嬰留職停薪
媽媽如任職滿一年後,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,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前至子女滿三歲止,但不得超過二年。如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,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合併計算,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。
值得注意的是媽媽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可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,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,免予繳納;原由媽媽本身負擔的保險費,可以遞延三年繳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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